一家婴儿床制造商主要从事婴儿床的设计及制造(我们称A公司),由于A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没有及时对其设计生产的婴儿床申请专利保护。有另外一家婴儿床制造商(我们称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产品外观相似并申请了专利。B公司以A公司侵犯了婴儿床的外观专利权为由起诉了A公司。A 公司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在先公开,不具有新颖性。于是A公司将本公司之前在亚马逊平台上发布的商品详情页以及在YouTube上传的一个关于婴儿床的视频呈交法院,国内的法院要求应诉方A公司对这个视频办理公证,以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在相关的案件中,对YouTube等域外网站公开的视频信息及相关网页的过程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院从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内容上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修改的可能性等方面对该证据进行了审核,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后得出了该证据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结论。
商品详情页包含商品外观以及发布日期等重要信息,可以由律师或律师助理提供一份声明书陈述该商品详情页的信息,在陈述中着重说明该商品的上架日期,并将该商品的详情页截屏附在附件中作为支持性证据。
对早先发布的视频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出具陈述说明并且截取关键视频画面作为声明书的附件附上。同时也需要以光盘刻录的形式对该视频予以保存供法院核实查证。
商品详情页或视频均需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及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使其作为证据在大陆法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