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海牙认证。
加拿大公司在国内设立登记时,应提供加拿大公司注册证书及董事股东名册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加拿大公司的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签发,一般叫做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该注册证书会体现加拿大公司名称及成立日期。
而加拿大公司的董事及股东名册(一般为Register of Members/Directors)上会体现公司股东、股本及股份结构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