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国法院仅承认其离婚事实,但涉及到财产纠纷、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重新裁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一是先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法院的离婚判决(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只承认和执行离婚部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承认。)在该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再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抚养权之诉。
二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申请人应向受理的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是由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结果和时间;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及有何请求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和经证明准确无误的中文翻译本。
中国法院判决哪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要结合案件审理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国法律确定(孩子的年龄、分居期间随谁共同生活、性别、新西兰法院的判决都是影响中国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