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司与中国公司发生商业纠纷,可以选择在中国境内起诉中国公司。在起诉时首先需要向国内法院递交以下材料,用于确立原告加拿大公司的身份。
1. 委托授权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海牙认证,才具有效力。
2. 加拿大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一般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相关认证文件的翻译件给到法院,各地法院对翻译机构的要求不同,有些需要国内指定公证处翻译,有些接受翻译公司翻译的版本,有些部门接受申请人自己翻译的文书,具体要求请提前和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