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将中国境内资产/财产转移到海外?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对大笔个人资产/财产转移者的要求?

1.必须是已经拿到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

2.需将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房产售出(可以将售房款一次性结成外汇转至当事人境外银行账户),其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也必须出售后才能申请资产转移

3.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争议;

4.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

5.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机会。

申请转移以下财产的,外管局不予受理

1.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的财产;
2. 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
3. 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
4. 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如符合要求,申请人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永久居留证等);
2. 中国驻外使馆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已取得永居身份的证明
3. 境外生活的证明材料,如驾照、银行账单等3种以上证明文件;
4. 银行存款的完税证明;
5. 原房产证(售房前)复印件,卖房时的税票及税务局完税证明原件,过户后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全款的价格指的就是合同价格和完税价格,结算外汇时只能按照可证明的价款计算;
7. 委托他人办理资产转移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提供原件、无需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指定汇出接收银行。这一点需要提前与境内汇出行沟通能否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汇款业务,境外接收行能否接收境外汇入,账户是否支持接收该汇入币种。汇出、汇入账户户名均属申请人同一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材料齐全后,大约20个工作日,且绝不能漏接电话,因从批文下达之日起计算15个自然日必须完成购汇转款业务,逾期不侯。

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不得申请第二次。

而且款项汇出汇入的账户户名必须是申请人同一人,而且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只能通过汇款汇到境外。

申请人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公证认证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转移的过程中,需要在外国的永居证明作为申请材料之一,由于外管局无法确定该证明的真实性,该证明需要经过该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以及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永居证明三级认证程序如下:

1. 海外永居证明经所在国公证人员公证;
2. 海外永居证明经所在国外交部认证;
3. 海外永居证明经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以下途径转移人民币属非法行为

1. 内保外贷。在自贸区注册一家转口贸易公司。然后虚拟一笔境外业务,在中国境内要求银行开具保函,然后在境外银行取得外币,最后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还款;

2. 转口贸易。现办法弄到一张不必须兑现的虚假提单,然后据此请求银行向境外收款方付汇;

3. 分拆结汇。这就是俗称的蚂蚁搬家,在国内找一大帮人去换汇,不超过每年每人5万美元的限额,然后共同向境外某个指定账户汇款;

4. 虚假合同。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对外支付外汇但没有对应进口货物;

5. 地下钱庄。中国境内向地下钱庄转入人民币,在境外地下钱庄向换汇人转入外汇。俗称对敲;

6. 境外POS机提现。带着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借记卡到境外使用当地POS机刷卡套现,并超过每年个人换汇限额。

在这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懂法、遵法、守法,近年来通过以上途径非法转移人民币的案例不断增多,以下是外管局通报违规的典型案例:

1.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2.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

以上两个通报违规的案例属于内保外贷和分拆结汇的违规行为。为了防范以上非法行为,外管局对外汇市场加强监管以及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并监督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确保真实性,严厉查处虚假、不合法的交易,整顿外汇市场乱象。

常见问答

不可以。此项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

不可以。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

不可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